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楚翌
914401065897022233
5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大街3号3栋(部位:东301房)(仅限办公)(不可作厂房)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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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2943811元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08-23
〔2022〕粤0106民初17353号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其他
--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3
--
3
     名 称:广州羽立贸易有限公司;     注 册 号:91440106589702223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翌; 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04号202房;    业务范围:批发业    2017年2月16日,广州羽立贸易有限公司到我局申请将该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才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7年2月16日才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楚翌的询问笔录;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三:法人楚翌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四:广州羽立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书一份。     证据五:2017年2月16日,广州羽立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记录。      对于我局认定的上述事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已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天工商石牌处告字(2017)2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羽立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羽立贸易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广州羽立贸易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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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罚款
10000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03-02
穗天工商处字〔2017〕26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3-04-13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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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
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已按规定公示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拟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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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106执18957号
2023-08-23
(2022)粤0106民初17353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234154
(2024)粤0106执629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04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6202007231208
新标准
通知书
章程备案,注册资本(金)变更
2012-01-11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
06202205101283
新标准
通知书
认缴出资数额,章程备案,注册资本(金)变更
2012-01-11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06202203220269
新标准
通知书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股东变更,章程备案
2012-01-11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06201703140674
旧标准
--
企业变更登记
--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5
穗天国税许准字〔2018〕第5404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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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1民终12691号
被告
-
--
本案按C某某、Z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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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2民终4113号
被上诉人
-
2235
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上诉人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上诉人C某某寄回已经修复完毕的微星B450MMORTAR主板,寄回产生的运费由被上诉人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担”(该项已经履行);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撤销“被上诉人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回上诉人C某某989元”和“驳回被上诉人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回上诉人C某某1246元(被上诉人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退回989元,尚需退回257元); 四、被上诉人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告知上诉人C某某已经修复完毕的微星B450MMORTAR主板所维修的部件等信息; 五、驳回上诉人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22元,被上诉人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22元,被上诉人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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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浙0281民初683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989
一、被告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ChenWeidong)寄回已经修复完毕的微星B450MMORTAR主板,寄回产生的运费由被告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回原告C某某(ChenWeidong)人民币989元(款如下账户:开户银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名称: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账号:×××),款项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三、驳回原告C某某(ChenWeidong)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C某某(ChenWeidong)负担人民币28元,被告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元(款付至如下账户:收款单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余姚市支行,账号:×××),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C某某(ChenWeidong)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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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浙0281民初683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989
一、被告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ChenWeidong)寄回已经修复完毕的微星B450MMORTAR主板,寄回产生的运费由被告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回原告C某某(ChenWeidong)人民币989元(款如下账户:开户银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名称: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账号:×××),款项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三、驳回原告C某某(ChenWeidong)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C某某(ChenWeidong)负担人民币28元,被告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元(款付至如下账户:收款单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余姚市支行,账号:×××),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C某某(ChenWeidong)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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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7)京03民辖终434号
上诉人
-
10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广州羽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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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开庭公告 1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0106民初30576号
原告
原告:
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汇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3-11
2
--
(2023)粤0106民初30576号
原告
原告:
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汇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3-1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106民初17353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汇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羽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2-08-0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106民初17353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汇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羽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2-07-19
5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2021)浙02民终4113号
被上诉人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6
6
其他
(2020)粤0305民初30685号
其他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25
7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2020)浙0281民初6839号
被告
原告:
CHENWEIDONG
被告: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12-23
8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2020)浙0281民初6839号
被告
原告:
CHENWEIDONG
被告: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12-23
9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2020)浙0281民初6839号
被告
原告:
CHENWEIDONG,原告:CHEN WEIDONG
被告:
广州羽立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12-23
10
其他
(2020)粤0305民初30685号
其他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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