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纯阳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吴勇
91220800598819810B
30万元人民币
-
白城市纯阳通信连后院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9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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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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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其他
罚款人民币28000元
28000
白城市市场监管理局
2020-08-10
白市监行罚字〔2020〕88号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60705020137
新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022-06-08
2028-06-07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吉08民终1390号
原告
-
60768
一、维持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3)吉080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3)吉080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Z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白城市纯阳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57元(纯阳公司已预交),由百顺公司、Z某某负担3508元,由纯阳公司负担84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669元(纯阳公司已预交8841元,百顺公司、Z某某各预交23914元),由百顺公司、Z某某各负担3508元,由纯阳公司负担9141元,其余40512元退还百顺公司、Z某某各202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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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2
劳动争议
(2016)吉0802执170号
被执行人
-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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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3
劳动争议
(2016)吉0802执170号
被执行人
-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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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4
其他
(2016)吉0802执26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08-30
5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6)吉0802执26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08-30
6
劳动争议
(2015)白民一终字第41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12-28
7
劳动争议
(2015)白民一终字第41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白城市纯阳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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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
8
劳动争议
(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92号
原告
原告:
白城市纯阳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5000
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之规定,应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被告称其于2014年7月到原告处工作,证明入站时间的员工档案无原告单位公章,来源不明,无法证明其说法,被告虽于2014年9月取得上岗证书,培训地点为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但庭审中被告自认本人并未亲自参加该次培训,该证的取得系原告单位员工替考。被告称其于2014年7月入原告处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是现金发放,原告对此否认,从被告提交的银行卡流水账反映,原告从2014年11月开始每月支付被告工资1500元到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工资,由此可证明2014年11月起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故原告应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合计为10693.54元(1500元/月X1个月2天+2000元/月X4个月17天),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白城市纯阳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693.54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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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9
劳动争议
(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93号
原告
原告:
白城市纯阳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
驳回原告白城市纯阳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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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吉0802民初981号
原告
原告:
白城市纯阳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白城市小宇石材经销处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2023-06-15
2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白城市纯阳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白城市小宇石材经销处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2023-06-15
3
合同纠纷
(2023)吉0802民初981号
原告
原告:
白城市纯阳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白城市小宇石材经销处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2023-03-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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