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邱晓峰
91320506757319013G
246000万元人民币
-
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4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0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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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6

裁判文书 23

法院公告 8

开庭公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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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在吴中科技产业园维护工程(2019-2020)工程项目建设中(合同价:346.78万元,项目地点:吴中经济开发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由苏州三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10日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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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09月10日,在吴中经济开发区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3.现场照片2张和现场视频: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伍万贰仟零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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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07-15
苏住建罚字〔2021〕第106号
2
在吴中综保区监控、智能道闸等弱电设备维保工程项目建设中(合同价:78.55万元,项目地点:吴中经济开发区吴淞江大道1号),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由苏州嘉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01日擅自施工,2020年12月30日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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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12月01日,在吴中经济开发区吴淞江大道1号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3.现场照片2张和现场视频: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壹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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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07-13
苏住建罚字〔2021〕第63号

信用中国 2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吴城管﹝2024﹞第47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户外广告
2024-01-22
2026-01-21
苏州市吴中区城市管理局
2
(3205WZSP05060394)登字﹝2023﹞第12270271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03-12-04
2099-12-31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3
吴开管委审﹝2022﹞197号
新标准
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要切实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2022-07-20
2099-12-31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
吴开管委审﹝2023﹞124号
新标准
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同意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要切实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2023-06-28
2028-06-27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5
(3205WZSP05060394)登字﹝2024﹞第01260123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03-12-04
2099-12-31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6
320506202000075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总建筑面积101528.98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98017.11平方米
2020-06-09
2099-12-31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7
吴开管委审﹝2021﹞312号
新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吴中区人防规划要求,该项目按《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苏防规〔2020〕1号)进行指标核定按“非生产性用房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的8%”计算配建面积。本项目非生产性建筑面积为20017.36㎡,应建人防面积为20017.36*8%/(1+8%)=1482.77㎡,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889662元,即(1482.77*600元)。请建设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根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提醒”(详见附件)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事宜。如该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需办理变更手续,易地建设面积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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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2099-11-12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8
吴中交路许字﹝2023﹞00054号
新标准
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墅浦路开挖埋设综合市政管道
2023-12-20
2024-06-19
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
9
吴开管委审﹝2021﹞73号
新标准
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要切实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2022-04-27
2099-12-31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0
吴开管委审﹝2021﹞315号
新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吴中区人防规划要求,该项目按《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苏防规〔2020〕1号)进行指标核定按“非生产性用房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的8%”计算配建面积。因该项目不存在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同意该项目不配建人防工程,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如该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需办理变更手续,易地建设面积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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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2099-11-15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裁判文书 2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苏0506民初6734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60000
一、被告苏州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P某某工程劳务款人民币106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P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340元,由被告苏州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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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30
2
合同纠纷
(2021)苏0506执361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苏0506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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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3
合同纠纷
(2021)苏0506民初1105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C某某为
--
准许原告P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5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558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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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4
合同纠纷
(2021)苏0506民初1536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华淼金服(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华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827576.85
一、被告华淼金服(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物业费、电费计人民币827576.8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827576.8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华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458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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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06民初1588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溪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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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6
物权保护纠纷
(2020)苏0506民初1717号
被告
原告: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74269
驳回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7426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4869元,由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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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7
合同纠纷
(2020)苏0506执213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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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06民初2533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溪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36元,由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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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9
合同纠纷
(2019)苏0506执318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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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4
10
合同纠纷
(2019)苏0506执99号
其他
-
--
--
2019-06-24

法院公告 8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惠创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9
2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惠创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1-04-11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C某某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1-02-24
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惠浦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0-12-31
5
裁判文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惠浦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0-12-01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惠创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0-05-28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惠浦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0-05-21
8
裁判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17-03-30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16-10-20

开庭公告 2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苏0506民初4600号
被告
原告:
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溪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3-08-25
2
合同纠纷
(2023)苏0506民初4600号
被告
原告:
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溪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3-07-21
3
合同纠纷
(2023)苏0506民初4600号
被告
原告:
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溪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3-05-29
4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苏0506民初6734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2-01-13
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苏0506民初6734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1-08-09
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苏05民终7361号
被上诉人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9
7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苏0506民初1105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C某某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苏05民终3612号
被上诉人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6
9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苏0506民初1105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C某某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06民初1588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溪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1-03-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