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天龙山泉水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马墁蔓
91510603791805242A
20万元人民币
-
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天虹东路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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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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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0年7月22日,四川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至尊纯露优质天然饮用水”及“”10℃优质天然饮用水”进行了现场取样抽检,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0年8月14日,在绵阳市三台县蒋开刚送水站购进了当事人生产的“”雪通宝优质天然饮用水”经绵阳市场监管局抽检,当事人生产的“雪通宝优质天然饮用水”为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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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现查明:2020年8月20日、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对天龙山泉水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成品库房中无“10℃优质天然饮用水”、“雪通宝优质天然饮用水”两种产品,其提供的德阳天龙水业桶装水生产记录中未发现2020年7月18日“雪通宝优质天然饮用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和2020年7月21日“10℃优质天然饮用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2020年7月22日“至尊纯露优质天然饮用水”生产340桶,销售记录中无法看出该产品的销售情况。“至尊纯露优质天然饮用水”生产340桶,销售单价2.7元每桶,货值金额918元,该产品进行了召回(按其说明计)。但其抽样时销售7桶,销售单价每桶2.7元,违法所得18.9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和销售记录以下两种产品按抽检基数和单价计“雪通宝优质天然饮用水”20桶,单价3.2元每桶,货值金额64元,该产品进行了召回,无违法所得;“10℃优质天然饮用水”25桶,销售单价3.2元每桶,货值金额80元,销售7桶,违法所得22.4元。合计货值金额1062元,违法所得共计41.3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予处罚。当事人多年来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情况:1.2018年8月6日,当事人生产的“冰立方”饮用天然山泉水经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原德阳市旌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查处,于2018年12月1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旌食行罚〔2018〕51号),罚款人民币20000元;2.2019年12月26日,当事人生产的“至尊纯优质”天然饮用水经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查处,于2020年3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市旌市罚〔2020〕145号),罚款人民币21000元;3.2019年10月21日,本局天元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场所现场日常监督检查,指出了问题(详见附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0年1月7日,再次针对当事人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复检,当事人未改正,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Y-10),给予警告;4.罗江区天然送水部、旌阳区谢氏薄利超市和绵阳市三台县芦溪镇蒋开刚送水站等销售店均购进了当事人的天然饮用水,经检验均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上述三次违法行为与2019年12月26日的违法行为并处。5.2020年7月22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10℃”优质天然饮用水和“至尊纯露”优质天然饮用水进行了现场取样抽检,经检验,均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2020年8月14日,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绵阳市三台县芦溪镇蒋开刚送水站购进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雪通宝优质”天然饮用水取样抽检,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综上其不能保证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3元人民币;2.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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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15
德旌市监罚〔2020〕346号
2
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的食品
其他
没收违法所得0.00413万元,吊销许可证
--
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15
德旌市监处〔2021〕51060321000142号
3
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6到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天虹东路2号的德阳天龙山泉水厂内送达编号为SP2019C0177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德阳天龙山泉水厂负责人马义勇在场陪同检查,现场未向我单位提交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7日的至尊纯优质天然饮用水(规格18.9L/桶,生产商:德阳天龙山泉水厂)的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同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6日前往位于旌阳区新中镇茶店街4号的旌阳区谢氏薄利超市进行调查,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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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警告;2、罚款21000元。
21000
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3-26
德市旌市监罚字〔2020〕145号
4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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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2.1000万元
21000
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3-26
德旌市监处〔2020〕51060320000112号
5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
其他
于2018年10月18日自动履行
--
德阳市旌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06-13
(德市旌)食行罚〔2018〕15号
6
德阳天龙山泉水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桶装饮用水
其他
--
--
旌阳区食品药监局
2018-05-23
(德旌)食罚立通〔2018〕15号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德市监﹞未许字﹝2022﹞第00015号
新标准
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饮料 0601 包装饮用水 其他饮用水
2022-03-22
2099-12-31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德市监﹞许字﹝2023﹞第00293号
新标准
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变更法定代表人:马墁蔓
2023-09-01
2028-05-22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德市监﹞许字﹝2023﹞第00150号
新标准
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饮料类别编号:0601类别名称:包装饮用水品种明细:饮用纯净水备注:
2023-05-23
2028-05-22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德市监﹞未许字﹝2023﹞第00002
新标准
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2023-01-12
2099-12-31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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