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自在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颜孟娟
91440300MA5FG20455
800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三路88-8号清凤荣盛创投大厦203E11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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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粤0306执2022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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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2
合同纠纷
(2021)粤0306民初19086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自在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青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40000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自在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青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签订的《1.17盈公主直播商家合作协议》于2021年9月18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青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自在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用4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自在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杭州青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杭州青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承担840元,由原告深圳市自在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6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00元,本院退回840元。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840元,逾期不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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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服务合同纠纷
(2021)粤0306民初19086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自在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青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10-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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