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吴华
9145010034032946XH
1000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48-1号江南万达广场A1号楼5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46

裁判文书 5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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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02年4月19日在星光亭洪路路口未按照批准的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其他
罚款2000元
2000
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05-05
江综执字B-2201459
2
被处罚单位未按原审批内容擅自建设
其他
罚款30634.45元
30634
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11-14
江规决〔2017〕013号
3
开工建设前未按规定程序验线
其他
罚款5000元
5000
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06-14
江(规)决〔2017〕002号

信用中国 14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梯11桂A00382(18)
旧标准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
梯11桂A00099(18)
旧标准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3
2018-25
旧标准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道许可证
--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4
梯11桂A01575(18)
旧标准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5
梯11桂A00125(18)
旧标准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6
450101202108120201
新标准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南宁江南万达广场与地铁连接通道基坑支护工程
2021-08-12
2099-12-31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7
梯11桂A00128(18)
旧标准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8
梯11桂A01573(18)
旧标准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9
梯11桂A01579(18)
旧标准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10
(桂税)许准字﹝2020﹞第(3066)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延期缴纳税款非直接送达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2020-04-21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5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桂0105民初4138号
被告
原告:
南宁市视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147734
一、被告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视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7734元; 二、被告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视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40347.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38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1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67元,保全费1997元,合计4864元,由被告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40元,原告南宁市视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2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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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2
其他
(2022)皖1622执异1号
其他
-
--
准许案外人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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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30
3
--
(2021)桂0105民初11757号
被告
原告:
常州苏南
被告:
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3019044.57
一、被告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常州苏南支付工程款2252559.7元;二、被告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常州苏南赔偿工程款的利息(以1293316.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8日起,以2252559.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清偿债务之日止);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546650.06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219834.81元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常州苏南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之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2860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4572元,由原告常州苏南负担140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547元,由原告常州苏南负担24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202元(二审不再减半收取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上诉人逾期不交上诉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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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4
合同纠纷
(2020)桂0103民初1290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L某某,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500487.43
一、被告L某某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77025.43元; 二、被告L某某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20年6月15日的利息为32282.41元、罚息为552.56元、复利为1688.59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477025.43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2282.41元为基数,按:编号A:〔按〕字〔邕〕行〔琅东〕支行〔2016〕年〔410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被告L某某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23462元; 四、被告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被告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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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5
其他
(2020)桂0105民初649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513276.45
一、被告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劳务费171092.15元; 二、被告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L某某赔偿劳务费的利息〔以171092.1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以内(含一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71092.1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之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9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5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16元(二审不再减半收取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上诉人逾期不交上诉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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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6
合同纠纷
(2019)桂0105执保401号之一
第三人
-
411060.5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亿利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一东路淡村商贸城支行94×××16账户的银行存款411060.5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21年5月15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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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7
合同纠纷
(2019)桂0105执保403号之一
第三人
-
309330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亿利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一东路淡村商贸城支行94×××16账户的银行存款30933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21年5月14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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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8
合同纠纷
(2019)桂0105执保404号之一
第三人
-
363862.5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亿利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一东路淡村商贸城支行94×××16账户的银行存款363862.5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21年5月14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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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9
合同纠纷
(2019)桂0105执保426号之一
第三人
-
293647.63
以293647.63元为限,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亿利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4×××16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21年5月14日止。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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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10
合同纠纷
(2019)桂0105执保425号之一
第三人
-
299682.32
以299682.32元为限,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亿利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4×××16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21年5月14日止。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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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劳务合同纠纷
武汉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行执行异议之诉
L某某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2020-10-25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行执行异议之诉
L某某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2020-01-09

开庭公告 5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桂0103民初1782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
被告:
Z某某,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3-12-18
2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3)桂0105民初1135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3-10-17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桂0105民初546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
被告:
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X某某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3-07-25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桂0105民初4718号
被告
原告:
南宁市柏之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3-06-02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2)桂0105民初512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L某某
被告: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3-02-10
6
侵权责任纠纷
(2022)桂0105民初512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L某某
被告:
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2-06-22
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2)桂0105民初4138号
被告
原告:
南宁市视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2-06-09
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桂0105民初233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2-05-20
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桂0105民初1175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兴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1-12-27
1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桂0105民初1175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兴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1-11-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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