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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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事由: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处罚结果: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更多 | -- | 海宁市市场监管局 | 2024-02-18 | 海市监处罚202466号 | |
2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吊销其营业执照。 | -- | 许村市场监管分局 | 2024-01-11 | 海市监处字〔2024〕66号 | |
3 | 经查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拟将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 | 许村市场监管分局 | 2023-11-27 | 海市监罚告〔2023〕1452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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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1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1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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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481执314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3)浙0481执31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2-19 |
2 | 合同纠纷 | (2022)浙0481执261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2)浙0481执26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9-2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481民初140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 45850 | 一、被告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货款45850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负担56元,被告负担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5-11 |
4 | 合同纠纷 | (2021)浙0481民初7117号 | 被告 | - | 648023 | 一、原告(反诉被告)海宁振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被告)嘉茂煜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2年1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被告)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海宁振新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4739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为70863元,自2021年12月1日起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水电费35631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8月1日起,以未付水电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职工工资代付款35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被告(反诉被告)刘强、被告(反诉原告)J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反诉被告)刘强、被告(反诉原告)J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反诉被告)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海宁振新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J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998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4518元,由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刘强、J某某负担(其中财产保全费已由海宁振新纺织有限公司预交,由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刘强、J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给海宁振新纺织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04-06 |
5 | 合同纠纷 | (2022)浙0113民初1420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杭州兰本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杭州兰本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6元,合计311元,由原告杭州兰本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3-22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13民初14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 25000 | 被告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款项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1-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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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3)浙0481民初621号 | 被告 | 原告: 青阳县蓉城镇宏润服饰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3-04-27 | |
2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3)浙0481民初621号 | 被告 | 原告: 青阳县蓉城镇宏润服饰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3-04-18 | |
3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3)浙0481民初621号 | 被告 | 原告: 青阳县蓉城镇宏润服饰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3-03-17 | |
4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3)浙0481民初621号 | 被告 | 原告: 青阳县蓉城镇宏润服饰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3-02-17 | |
5 | 其他 | (2022)浙0481行初33号 | 原告 | 原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2-12-09 | |
6 | 其他 | (2022)浙0481行初33号 | 原告 | 原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2-09-15 | |
7 | 其他 | (2022)浙0481行初33号 | 原告 | 原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2-08-05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481民初140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2-05-11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481民初140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2-04-19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481民初140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2-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