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刘强
91330481MA2CYM6Q85
2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花园村贺家村80号2楼(自主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6条,开庭公告1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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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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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法事由: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其他
处罚结果: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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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市场监管局
2024-02-18
海市监处罚202466号
2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其他
吊销其营业执照。
--
许村市场监管分局
2024-01-11
海市监处字〔2024〕66号
3
经查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其他
拟将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许村市场监管分局
2023-11-27
海市监罚告〔2023〕145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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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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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481执314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3)浙0481执31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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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9
2
合同纠纷
(2022)浙0481执261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浙0481执26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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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1民初140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45850
一、被告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货款45850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负担56元,被告负担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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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4
合同纠纷
(2021)浙0481民初7117号
被告
-
648023
一、原告(反诉被告)海宁振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被告)嘉茂煜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2年1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被告)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海宁振新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4739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为70863元,自2021年12月1日起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水电费35631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8月1日起,以未付水电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职工工资代付款35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被告(反诉被告)刘强、被告(反诉原告)J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反诉被告)刘强、被告(反诉原告)J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反诉被告)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海宁振新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J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998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4518元,由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刘强、J某某负担(其中财产保全费已由海宁振新纺织有限公司预交,由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刘强、J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给海宁振新纺织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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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5
合同纠纷
(2022)浙0113民初1420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杭州兰本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杭州兰本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6元,合计311元,由原告杭州兰本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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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113民初14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25000
被告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款项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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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开庭公告 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加工合同纠纷
(2023)浙0481民初621号
被告
原告:
青阳县蓉城镇宏润服饰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04-27
2
加工合同纠纷
(2023)浙0481民初621号
被告
原告:
青阳县蓉城镇宏润服饰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04-18
3
加工合同纠纷
(2023)浙0481民初621号
被告
原告:
青阳县蓉城镇宏润服饰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03-17
4
加工合同纠纷
(2023)浙0481民初621号
被告
原告:
青阳县蓉城镇宏润服饰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02-17
5
其他
(2022)浙0481行初33号
原告
原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12-09
6
其他
(2022)浙0481行初33号
原告
原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09-15
7
其他
(2022)浙0481行初33号
原告
原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08-05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1民初140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05-11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1民初140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04-19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1民初140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03-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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