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兆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陈文
91350603MA344PXH5H
5000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湖滨路1号城投碧湖城市广场2幢B604室
福建兆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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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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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漳建审预售变结字﹝2023﹞第091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建发碧湖双玺地下室
2023-08-07
2099-12-31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承字(2021)第004号
新标准
漳州市龙文区城市管理局办结决定书
准予承接查验备案
2021-08-05
2099-12-31
漳州市龙文区城市管理局
3
漳建园字﹝2019﹞第098号
新标准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表
园林建设审批
2019-12-13
2024-12-13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告知书20200520
新标准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告知书
准于许可
2020-05-20
2099-12-31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5
ZZ-17130000273000
新标准
二级
二级
2021-09-21
2099-12-31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6
闽雷验E01--180028
新标准
福建省漳州市气象局关于福建兆和房地产有限公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核准的批复
1.直击雷防护措施2.总等电位连接带、竖井管道、变配电室的接地材料规格3.总等电位连接带、等电位连接带、接闪带、电梯机房、突出屋面金属构件窗户、钢爬梯、铁扶梯、卫生间铸铁透气管、9#楼不锈钢水箱、10-11#楼屋面护栏、接地工频接地电阻4.电源线路闪电电涌二级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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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2099-12-31
福建省漳州市气象局
7
91350603MA344PXH5H
新标准
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外商投资限制性和禁止性项目除外﹞;房地产信息咨询;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批发兼零售;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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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2045-11-30
漳州市龙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第140号
新标准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
挖掘
2021-07-28
2021-07-28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闽0603民初473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W某某,G某某,福建兆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27910.5
一、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K某某支付工程款27910.5元及利息(利息以2791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K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K某某负担1300元,G某某负担2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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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2
合同纠纷
(2020)闽0602民初98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被告:
L某某,L某某,福建兆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2310250.8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福建兆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编号为35020120180059402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借款本金2276417.62元及截止至2019年8月5日利息、罚息、复利为30833.18元并自2019年8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复利、罚息。 三、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对被告L某某提供的抵押物址于漳州市龙文区湖滨路以西、霞洲路以东建发碧湖双玺9幢804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282元,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641元,由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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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闽0603民初473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W某某,G某某,福建兆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22-0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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