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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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赣0602民初147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 被告: 江西凯渝丰商贸有限公司,唐波 | 140709.9 | 一、被告江西凯渝丰商贸有限公司、唐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9957.58元、罚息人民币397.37元(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11日之日止,之后罚息继续以剩余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3787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共计金额人民币70354.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被告江西凯渝丰商贸有限公司、唐波负担。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前述通知义务的,本院执行立案后,可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5-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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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赣0602民初1479号 | 被告 | 被告: 江西凯渝丰商贸有限公司,T某某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