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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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粤)字第06104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 | 2023-04-19 | 2025-04-16 |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 |
2 | 白食药监食营行许准字﹝2021﹞20739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 2021-07-13 | 2026-07-12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新出发粤穗零字第云0366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 | 2024-05-20 | 2029-05-19 | 广州市白云区新闻出版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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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111民初1177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地互联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360360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天地互联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3603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036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1年4月16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2.5元、保全费3217.2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32.4元、保全费440.13元,被告天地互联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990.1元、保全费2777.1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院向原告退回受理费3990.1元、保全费277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6-20 |
2 | 合同纠纷 | (2022)京02民终1007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448.67元,由北京悦航数字媒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9-29 |
3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1民初25164号 | 原告 | - | 4911755.39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悦航数字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1日至7月13日的媒体资源费
4793660.75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悦航数字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21年10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18094.64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悦航数字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北京悦航数字媒体广告有限公司欠付的2021年4月1日至7月13日媒体资源费,计算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一;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悦航数字媒体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94.17元,由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78.97元(已交纳),由北京悦航数字媒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4531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37259.34元,由北京悦航数字媒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悦航数字媒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7-22 |
4 | 其他 | (2020)粤06民终12891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G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18 |
5 | 其他 | (2020)粤0111执恢942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0-10-27 |
6 | 合同纠纷 | (2020)粤01执3300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0)粤01执33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9-27 |
7 | 其他 | (2019)粤0111民初3538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联合创富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 | 100000 | 一、被告联合创富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9元,由原告负担212.5元,被告负担1736.5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30 |
8 | 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6835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宝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19899337.8 | 一、被告北京宝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9899337.8元;
二、被告北京宝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9899337.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原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对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27号1层房产【所有权证:京房权证东集更字第XXXX号、宗地使用权证号:京东国用(2013出)第00110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朝阳区和敬路7号院4号1层101、5号1层101库房及库房范围内的土地【产权证编号分别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土地证号:京朝国用(2002)划字第0302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宝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712元,由被告北京宝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18 |
9 | 其他 | (2019)粤0111执保2284号 | 申请人 | - | 125000 | 对被申请人联合创富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在你行开立的账号75×××12的存款人民币125000元(或等值外币),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在冻结期届满或我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以前,此款不能支付。
附:(2019)粤0111财保409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更多 | 2019-12-12 |
10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9)粤0111财保409号 | 申请人 | - | 125000 | 对被申请人联合创富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500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9-10-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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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公司解散纠纷 | 广东南方明珠讯息传播有限公司、丰彩印刷有限公司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0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公司解散纠纷 | 丰彩印刷有限公司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27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公司解散纠纷 | 丰彩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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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3)粤0111民初1177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十八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
2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3)粤0111民初1177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十八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
3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3)粤0111民初1177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十八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
4 | 合同纠纷 | (2023)粤01民终13522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10 | |
5 | 合同纠纷 | (2023)粤01民终13522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10 | |
6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3)粤0111民初1177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地互联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2 | |
7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3)粤0111民初1177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十八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2 | |
8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11民初24711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悦航天翼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11-18 | |
9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11民初24711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悦航天翼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11-02 | |
10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1)京0101民初2516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悦航数字媒体广告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