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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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20)渝0102民初386号 | --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渝0102执2806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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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5)涪法民初字第08508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捷笙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28000 | 原告重庆捷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W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捷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01-07 |
2 | 劳动争议 | (2015)涪法民初字第08505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捷笙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17500 | 原告重庆捷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L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500元(已支付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捷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01-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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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02民初9362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新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捷笙实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22-01-20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渝0102民初386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被告: Y某某,重庆捷笙实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渝0102民初386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被告: Y某某,重庆捷笙实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
4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5)涪法民初字第08508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捷笙实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16-01-06 | |
5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5)涪法民初字第08505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捷笙实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16-01-06 | |
6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5)涪法民初字第08506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捷笙实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16-01-06 | |
7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5)涪法民初字第08507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捷笙实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16-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