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周戈
91430000717081354F
10000万元人民币
湖北省 海南省 广东省更多(10)
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299号雄新华府四栋裙楼4楼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24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97

    供应商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

    中标 518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4

行政处罚 21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393

法院公告 14

开庭公告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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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
2024-01-16
长雨税限改〔2024〕534号
2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
2024-01-16
高桥局税限改〔2024〕207号
3
违反税收管理
其他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
2024-01-09
常武二局税限改〔2023〕1053号
4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
2023-12-18
浏阳河局税限改〔2023〕11092号
5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
2023-12-18
八一路局税限改〔2023〕5641号
6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
2023-11-21
浏阳河局税限改〔2023〕10432号
7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
--
国防科技大学管理保障部采购和资产管理处
2023-11-16
--
8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
2023-10-24
长雨税限改〔2023〕7263号
9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
2023-10-24
高桥局税限改〔2023〕7243号
10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
2023-09-25
长雨税限改〔2023〕6828号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湘)JZ安许证字﹝2005﹞001424
新标准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
建筑施工
2023-02-22
2026-02-2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开福)市监食经许字﹝2022﹞第002569号
新标准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准予许可决定书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2-04-15
2027-04-14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邵市环评[2017]71号
新标准
新宁县摩诃岭公园建设项目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宁县摩诃岭公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新宁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及项目申请批复的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8459.89万元,在新宁县金石镇崀山大道以东、东风路以北、园艺路以西、广场路以南地块建设新宁县摩诃岭公园。项目总占地面积为810040m2,总建筑面积13755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公园服务中心、小卖部、摩诃广场、烈士陵园广场、园艺广场、莲潭文化广场、休闲运动园、儿童乐园、主体植物园、特色文化庄园、摩诃寺、莲潭庵、九眼塘、架空木栈道、栈道广场、凝秀亭、摩诃塔、慢行环道、上山车道、停车场以及配套辅助设施、公用设施和环保设施等。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析结论,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在拆迁和建设过程中对作业场地进行挡护,保持场地车辆畅通,施工物料覆盖运输及堆置,现场采取经常性洒水降尘等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禁止高噪声设备夜间施工,合理布置施工场地,临声环境敏感点处设置临时声屏障,建筑施工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降尘和工程养护;生活垃圾、施工弃土、建筑垃圾经分类收集后送指定地点处理。 2、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地自然生态环境较好,建设过程中应减少生态破坏,防止水土流失。设置工程临时用地须避开环境敏感点,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措施,保护好区域生态环境。 3、强化废水污染防治。区内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营运期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连同其它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入新宁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4、控制废气污染物排放。加强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区内车辆运行畅通,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造成影响;公厕加强通风并采取有效除臭措施;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减轻恶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加强噪声控制管理。对水泵、配电设施等噪声源采取相应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减轻设备噪声影响;加强对公园的管理,减轻宗教、商业及游客活动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6、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固废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原则实行管理,项目运营期园林垃圾及游客、工作人员、商业、宗教活动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送指定地点处理。 三、该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管和日常环境管理由新宁县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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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2099-12-31
市环保局
4
JY34301050450663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2-04-15
2027-04-14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经开)市监食经许字﹝2023﹞第000087号
新标准
九华·金水湾高尚社区三期项目民工食堂准予许可决定书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3-03-03
2028-03-02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
6
(经开)市监食经许字﹝2023﹞第000088号
新标准
九华·金水湾高尚社区三期项目部食堂准予许可决定书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3-03-03
2028-03-02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新标准
办理税务登记
同意
2016-07-15
2016-07-15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39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湘0105执保229号
其他
-
--
--
2024-02-18
2
--
(2023)粤01民终1621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48.84元,由上诉人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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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3
--
(2022)粤0114民初16032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218605.36
一、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29732.5元; 二、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66091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2年4月29日止;以2160912.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2年5月7日止;以1160912.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2年7月1日止;以1060912.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2年8月29日止;以960912.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以11688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上违约金总和以不超过316259.8元为限); 三、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5000元; 四、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3872.86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29元,由原告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5141元,由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0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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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
4
--
(2023)湘0105执保572号
其他
-
--
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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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湘0105民初2189号
被申请人
-
376978.3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697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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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6
合同纠纷
(2022)湘0105执12044号
其他
-
--
申请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5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执行的内容,经本院执行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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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9
7
--
(2022)粤0114民初16033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长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492667.5
一、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长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92667.5元; 二、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长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从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以133042.5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以270687.5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以386695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以480242.5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21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以515272.5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以415272.5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以499325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以572667.5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22年3月1日以492667.5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上述利息的计算标准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长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2.5元、保全费4012.5元,由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583.5元、原告广州市长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8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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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2
8
其他
(2022)湘0105执保2051号
其他
-
--
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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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5
9
其他
(2022)湘1228执保77号
其他
-
40072
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的Y某某申请执行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2022)湘1228财保57号裁定书裁定内容实施了保全措施,实际冻结金额为400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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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114民初6720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3000000
一、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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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法院公告 1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Y某某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3-27
2
地方法院公告
合伙合同纠纷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2-12-06
3
地方法院公告
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2-11-15
4
地方法院公告
合伙合同纠纷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2-09-30
5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Y某某;D某某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0-06-21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Y某某;D某某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0-03-20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Z某某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020-03-17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C某某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19-09-29
9
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H某某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26
10
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W某某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2-03

开庭公告 24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492民初2124号
被告
原告:
常州林中林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6-11
2
--
(2024)粤01民终8092号
第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6-03
3
--
(2024)粤01民终8092号
第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6-03
4
--
--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4-05-22
5
--
--
原告
原告: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4-05-22
6
--
(2024)黔0603民初411号
原告
原告: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铜仁市万山区开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7
--
(2024)黔0603民初411号
原告
原告: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铜仁市万山区开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8
--
(2023)粤0114民诉前调2198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T某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04-26
9
--
(2023)粤0114民诉前调21985号
被申请人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04-26
10
--
--
原告
原告: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