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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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赣0981执603号之一 | 申请人 | - | 125174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G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2587元及利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G某某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258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等价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3-10 |
2 | 其他 | (2019)赣0981执60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1-04 |
3 | 其他 | (2019)赣0981民初186号 | 原告 | 原告: 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60460 | 一、被告G某某欠原告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空调款60460元(利息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限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原告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6元,被告G某某负担1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更多 | 2019-03-1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赣0981民初1768号 | 原告 | 原告: 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丰城市艾动健身中心 | 14480 | 准许原告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7-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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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赣0981民初186号 | 原告 | 原告: 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19-03-0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赣0981民初1768号 | 原告 | 原告: 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丰城市艾动健身中心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17-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