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羽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彭鹏
91430121MA4QWEP347
200万元人民币
-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569号陆都小区综合大楼兴业IEC1809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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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2)湘1121民初135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祁阳县天辉农牧有限公司,湖南羽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琦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荣涛
152853.57
一、原告Y某某所遭受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45905.60元。由被告祁阳县天辉农牧有限公司54590.56元;由被告湖南羽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29280.35元;被告永州琦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荣涛连带承担98263.01元,品除已预付的 88029元,另应支付10234.01元;其余损失原告Y某某自负。 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2元,减半收取4111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233元,被告祁阳县天辉农牧有限公司负担411元,被告湖南羽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27元,被告永州琦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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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湘1121民初135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祁阳县天辉农牧有限公司,湖南羽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琦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Y某某
祁阳市人民法院
2022-05-1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