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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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湘1121民初135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祁阳县天辉农牧有限公司,湖南羽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琦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荣涛 | 152853.57 | 一、原告Y某某所遭受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45905.60元。由被告祁阳县天辉农牧有限公司54590.56元;由被告湖南羽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29280.35元;被告永州琦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荣涛连带承担98263.01元,品除已预付的
88029元,另应支付10234.01元;其余损失原告Y某某自负。
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2元,减半收取4111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233元,被告祁阳县天辉农牧有限公司负担411元,被告湖南羽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27元,被告永州琦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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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2)湘1121民初135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祁阳县天辉农牧有限公司,湖南羽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琦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Y某某 | 祁阳市人民法院 | 2022-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