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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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21)川2002民初8258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2000 | 一、解除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H某某于2021年6月30日就川M2××××车辆所签订的《汽车营运代管服务合同》;
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川M2××××号车辆户籍从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移出;
三、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31 |
2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20)川2002民初4528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10000 | 一、解除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D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就川M1××××车辆所签订的《汽车营运代管服务合同》;
二、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川M1××××号车辆户籍从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移出。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向本院缴纳),由被告D某某负担;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04 |
3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20)川2002民初3862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12000 | 驳回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10 |
4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20)川2002民初2851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10000 | 解除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H某某于2020年3月9日签订《汽车营运代管服务合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由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02 |
5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20)川2002民初1460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10000 | 准许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Z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5-09 |
6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20)川2002民初736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2000 | 一、解除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T某某在2014年12月4日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协议》;
二、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办理川M×××××号中型自卸货车的转移登记手续;
三、被告T某某向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
四、驳回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3-27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川2002民初5158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10000 | 准许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10-30 |
8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18)川2002民初6109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2000 | 一、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M某某于2017年2月6日签订的《汽车营运代管服务合同》于2019年1月11日解除;
二、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与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应当退还被告M某某的保证金2000元品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16 |
9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18)川2002民初5525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10000 | 一、解除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C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协议》;
二、驳回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已由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预交,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31 |
10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18)川2002民初4490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 | 准许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09-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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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川2002民初2548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2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2-18 | |
3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21)川2002民初8258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1-12-31 | |
4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20)川2002民初3862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
5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20)川2002民初2851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
6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20)川2002民初1461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5-09 | |
7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20)川2002民初736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
8 | 其他 | (2018)川2002民初6109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1-16 | |
9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18)川2002民初5525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0-31 | |
10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18)川2002民初4490号 | 原告 | 原告: 资阳市吉顺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