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国家优质工程奖华东
赵胜华
913502006120000284
210000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31号
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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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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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1

裁判文书 24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75

信用中国 2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厦排证字第HL2000011X号
新标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联发湖里18#19#厂房装修改造工程
2020-05-14
2025-05-13
厦门市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2
集公消审字﹝2019﹞第0018号
新标准
集公消审字〔2019〕第0018号
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
2019-03-29
2099-12-31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集美区大队
3
厦排证字第HL2000008X号
新标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厦门联发华美文创园项目B1#楼
2020-05-13
2025-05-11
厦门市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4
350211202203080201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经厦门市集美区建设与交通局批准,准许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三、四期工程—I、J、K宿舍楼及配套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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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2099-12-31
厦门市集美区建设与交通局
5
厦人防易审[2019]21号
新标准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三、四期工程—A栋研发楼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三、四期工程—A栋研发楼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
2019-04-01
2099-04-01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6
厦排证字第JM2000012X号
新标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准许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软件西路市政污水井,雨水经收集后排入软件西路市政雨水井。
2020-06-15
2025-06-14
厦门市集美区市政园林局
7
厦排证字第JM2300467X号
新标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餐饮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完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软件东路市政污水井;雨水经收集后排入软件东路市政雨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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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2028-07-24
厦门市集美区市政园林局
8
2018y016
旧标准
--
竣工绿地率满足指标要求
--
2099-12-31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9
集人防工程字【2017】24号
旧标准
--
准予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宿舍楼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
--
集美建设局
10
厦湖国税 许准〔2016〕 12031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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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2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闽0206民初9453号
原告
原告:
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8999.13
一、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LFJT-XY-2019-004号《协议书》已于2020年11月9日解除; 二、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539.13元; 三、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车位占有使用费69460元; 四、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 五、驳回联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3.3元,由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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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2
合同纠纷
(2021)闽0206民初4621号
原告
原告:
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客易酒店有限公司
373106.79
一、厦门客易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于厦门市××路××号××楼整栋房屋腾退交还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厦门客易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联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91384.79元及违约金31722元; 三、厦门客易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联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每月142176.8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 四.厦门客易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联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 五、驳回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72元,由联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789元,厦门客易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398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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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3
合同纠纷
(2021)闽0206民初8806号
被告
原告:
厦门迅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1558.33
一、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迅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8711和租金1558.3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269.33元为基数,按LPR3.85%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迅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元,由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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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4
合同纠纷
(2021)闽0206民初8866号
被告
原告:
厦门墩捷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29437.23
一、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墩捷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9437.2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9437.23元为基数,按LPR3.85%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墩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8元,由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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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5
合同纠纷
(2021)闽0206民初8867号
被告
原告:
厦门港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68846.26
一、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港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5322.9元和租金13523.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8846.26元为基数,按LPR3.85%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港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1.1元,由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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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6
合同纠纷
(2021)闽0206民初8540号
第三人
原告:
厦门欧美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希仲
74868.8
一、解除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欧美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二、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欧美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租金116.8元; 三、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欧美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6720元; 四、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欧美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032元; 五、驳回厦门欧美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4元,由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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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7
合同纠纷
(2021)闽0206民初9505号
被告
原告:
厦门集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25880.7
一、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集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6731元和租金1107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803.5元为基数,按LPR3.85%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集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77.2元; 三、驳回厦门集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元,由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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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8
合同纠纷
(2021)闽0206民初8805号
被告
原告:
厦门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23082.5
一、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8745元和租金7287.5元,赔偿租金损失70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032.5元为基数,按LPR3.85%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元,由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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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9
合同纠纷
(2021)闽0206民初9440号
被告
原告:
诚泰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告: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66361.85
一、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诚泰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4600元和租金11761.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6361.85元为基数,按LPR3.85%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诚泰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元,由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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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10
合同纠纷
(2021)闽0206民初4041号
原告
原告:
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婵莲阳光(厦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
202062.81
一、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婵莲阳光(厦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12月20日解除; 二、婵莲阳光(厦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联发集团有限公司租金80330.1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3406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计算,以34613.0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计算,以11649.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婵莲阳光(厦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占用费121732.6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21732.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7月13日起记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婵莲阳光(厦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告费300元; 五、驳回联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4元,由婵莲阳光(厦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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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26
2
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15
3
裁判文书
--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2-07-21
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2-07-03
5
裁判文书
法律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2-04-12
6
裁判文书
--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2-01-31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2-01-31
8
裁判文书
--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12-31
9
裁判文书
--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12-28
10
裁判文书
--
厦门绿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12-28

开庭公告 7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苏0191民初8254号
被告
原告:
南京良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联辰置业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2
--
(2024)桂0102民初1217号
被告
原告:
南宁市兴宁区卡西雅机械设备经营部
被告:
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联发置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3
--
(2024)苏1002民初92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D某某
被告:
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4
--
(2023)苏0191民初8254号
被告
原告:
南京良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联辰置业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5
--
(2024)浙0110民初9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联发集团联翔(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4-02-28
6
--
(2023)苏0191民初8941号
被告
原告:
南京魔力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联辰置业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1-26
7
--
(2024)浙0110民初9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联发集团联翔(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4-01-23
8
--
(2023)苏0115民初19685号
被告
原告:
南京良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联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4-01-23
9
--
(2023)苏0191民初8031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广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联辰置业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2-15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191民初8254号
被告
原告:
南京良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联辰置业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2-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