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中泽加油站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潘春山
91371524MA3CTXW997
6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科技工业园阳光路2号南侧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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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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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更多
其他
--
--
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6
东市监处罚〔2022〕333号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对其进行罚款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阿县分局
2022-10-26
聊(东)环罚〔2022〕1-65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1524民初920号
原告
原告:
东阿县中泽加油站
被告:
山东合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
103300
一、被告山东合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阿县中泽加油站油款51650元,并以51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东阿县中泽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计546元,由被告山东合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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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2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鲁15民初33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被告:
东阿县中泽加油站
50000
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更多
2019-09-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东阿县中泽加油站
被告:
姚娜娜(曾用名姚娜),山东合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W某某
东阿县人民法院
2022-04-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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