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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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0101]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公司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12-08 | 京海市监处字〔2020〕第D664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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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10-12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8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 |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9-06-04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 | -- | --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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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64000 | (2024)浙0110执2565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4-05-22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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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110执2037号 | 其他 | - | -- | -- | 2024-04-22 |
2 | -- | (2024)浙0110执1234号 | 其他 | - | -- | -- | 2024-03-06 |
3 | -- | (2024)浙0110执41号 | 其他 | - | -- | -- | 2024-01-05 |
4 | -- | (2023)京01民终4903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童晓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9330元,由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童晓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7-17 |
5 | -- | (2022)京0108民初3853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童晓青 | 1540000 | 一、被告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5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童晓青对被告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0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童晓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2-10 |
6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1)京0108民初5696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童晓青 | -- | 本案按原告L某某撤诉处理 | 2022-06-08 |
7 | 其他 | (2020)浙01民终841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0-20 |
8 | 其他 | (2020)浙0110民初1265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童晓青 | -- | 驳回原告C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25 |
9 | 劳动争议 | (2016)京01民终7345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2-13 |
10 | 劳动争议 | (2016)京0108民初19970号 | 原告 | 原告: 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85190 | 一、确认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L某某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至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间工资差额一万四千五百元;
二、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L某某二O一六年三月一日至二O一六年三月十日期间工资七千六百三十五元;
三、确认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L某某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差额五千六百九十九元;
四、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L某某二O一四年三月十日至二O一六年三月十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三千六百七十八元一角六分;
五、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L某某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二O一五年十月一日、二O一五年十月二日、二O一五年十月三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三千六百七十八元一角六分;
六、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L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五万元。
如果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9-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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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110民诉前调6243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T某某,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
2 | 公司增资纠纷 | (2021)苏0691民初64号 | 被告 | 原告: 南通中欧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T某某,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
3 | 公司增资纠纷 | (2021)苏0691民初64号 | 被告 | 原告: 南通中欧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T某某,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
4 | 合同纠纷 | (2020)琼0271民初11290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 被告: 安途乐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2-04 | |
5 | 合同纠纷 | (2019)琼0271民初9023号 | 其他 | - | 三亚市城郊区人民法院 | 2020-01-08 | |
6 | 合同纠纷 | (2019)琼0271民初9023号 | 其他 | - | 三亚市城郊区人民法院 | 2019-12-13 | |
7 | 合同纠纷 | (2019)琼0271民初9023号 | 其他 | -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19-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