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鼎恒昌矿业机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陈礼星
91140700MA0KDGJN94
3000万元人民币
-
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339号万豪新天地商业综合体4栋1单元12层112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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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晋0702民初4540号
原告
原告:
山西鼎恒昌矿业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河曲县建坤工贸有限公司,郁建坤,G某某
5814260.29
一、被告河曲县建坤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鼎恒昌矿业机械有限公司欠款5814260.29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814260.29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郁建坤、G某某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被告河曲县建坤工贸有限公司、郁建坤、G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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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买卖合同纠纷
河曲县建坤工贸有限公司、Y某某、G某某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2022-06-12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Y某某、G某某、河曲县建坤工贸有限公司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2021-12-3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晋0702民初458号
原告
原告:
山西鼎恒昌矿业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河曲县洺泰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2022-03-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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