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奇量电子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孙章根
91440111671807198R
201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夏茅11社大松园工业区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荣誉奖项1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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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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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广州市奇量电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1807198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孙章根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夏茅11社大松园工业区1号 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8年01月22日 营业期限:2008年01月2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8年01月22日,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夏茅11社大松园工业区1号对外从事生产销售电子设备的经营活动。2016年8月28日,当事人一共生产加工了10个“KINGLEEN”的移动电源(型号:C381)。于2016年9月22日通过其公司天猫旗舰店以49元每个的价格销售六个,剩余四个其已销毁。违法经营额共计490元。当事人销售的六个“KINGLEEN”的移动电源(型号:C381)于2016年10月28日经国家通讯终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检验报告编号:(2016-120)GDGS29-101,检验结论为:“样品所检项目(1.额定容量测试)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抽样程序及本次检验依据,判定该商品核查总体不合格”。该批不合格产品货值共计490元,违法所得84元。 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我局于2017年3月14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KINGLEEN”的移动电源(型号:C38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84元, 三、罚款980元。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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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
490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03-22
穗云工商处字〔2017〕404号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1202203291014
新标准
通知书
经营范围,章程备案,注册资本(金)变更
2008-01-22
2099-12-31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111民初35258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市奇量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61980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L某某向原告广州市奇量电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1980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以619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为标准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2元(原告广州市奇量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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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49号
被上诉人
-
254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1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凯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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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111民初35258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市奇量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03-22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111民初35258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市奇量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02-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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