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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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赣0826民初159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江西常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 10000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H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767.70元,该款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并直接付至泰和县人民法院(户名:泰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文田支行,账号:14×××17)。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