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圣斐
91411500563714728R
1904.77万元人民币
-
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泰安小区6栋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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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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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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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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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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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0

被执行人 15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7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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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30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豫1503执1050号
2024-02-01
(2023)豫1503民初8205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503执5941号
2023-11-27
(2023)豫1503民初10850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503执5588号
2023-11-03
(2023)豫1503民初5127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503执5270号
2023-10-18
(2021)粤0103民初14855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503执5268号
2023-10-18
(2022)粤0103民初8783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503执5269号
2023-10-18
(2021)粤0103民初14857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503执5150号
2023-10-12
(2022)豫1503民初8374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503执4828号
2023-09-21
(2023)豫1503民初5078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503执4629号
2023-09-12
(2023)豫1503民初5134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503执3980号
2023-08-02
(2023)豫1503民初5142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5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510398
(2024)豫1503执2449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2
153027
(2024)豫1503执1050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4-02-01
3
67200
(2024)豫1503执773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4-01-24
4
16901
(2024)豫1503执774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4-01-24
5
211953
(2023)豫1503执5941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11-27
6
214111
(2023)鄂0102执15303号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23-11-07
7
70155
(2023)豫1503执5588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11-03
8
795089
(2023)豫1503执5268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10-18
9
311569
(2023)豫1503执5267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10-18
10
13343
(2023)豫1503执5269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10-18

裁判文书 2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豫1503民初5136号
被告
原告: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被告:
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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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2
--
(2023)豫1503民初5140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百搭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
122381.92
一、被告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百搭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781.92元及利息(以90586.4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百搭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16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百搭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74元,由被告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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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3
--
(2023)豫1503民初5142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
173445
被告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款162075.67元及利息11369.3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84.45元,由被告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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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2
4
--
(2023)鲁1323民初2641号
被告
原告:
山东鹏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临沂润隆药业有限公司,河南优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山东鹏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2023-05-15
5
--
(2023)豫1503民初2840号
被告
原告: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
569356.88
被告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84678.44元及利息,利息以284678.4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14元,由被告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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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豫15民终107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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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7
--
(2023)鲁1323民初1304号
被告
原告:
山东鹏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临沂润隆药业有限公司,河南友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山东鹏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3-03-23
8
--
(2022)豫1503民初10898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新之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
10000
一、被告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河南新之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河南新之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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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9
合同纠纷
(2022)豫15民终4350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74.07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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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10
--
(2022)豫1503民初8591号
被告
原告:
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279326.28
一、被告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工程款279326.28元及利息(以279326.2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45元,由被告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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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天津恒鸿基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8-06
2
裁判文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23-05-23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22-12-04
4
地方法院公告
票据追索权纠纷
信阳市平桥区莲平建材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2-10-11
5
地方法院公告
票据
信阳市平桥区莲平建材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2-02-08
6
执行文书
--
朱剑峰、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群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04-19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执行异议
朱剑峰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12-05

开庭公告 6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豫1503民初4667号
被告
原告: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2
--
(2024)豫1503民初4667号
被告
原告: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3
--
--
被告
原告:
河南开来日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4
--
(2024)豫1503民初2908号
被告
原告:
河南开来日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5
--
--
被告
原告:
河南优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鹏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6
6
--
--
被告
原告:
山东鹏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优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雷之婕商贸有限公司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2-01
7
--
(2023)鲁0191民初6781号
被告
原告:
山东鹏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优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雷之婕商贸有限公司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2-01
8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10-08
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29
10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7-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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