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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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1-02-09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厚街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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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民终5142号 | 上诉人 | - | 700000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005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广东雷尼亚测量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倩而宝卫生用品厂于2020年5月4日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于2020年9月22日解除。
三、限广东雷尼亚测量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倩而宝卫生用品厂返还700000元。
四、驳回广东雷尼亚测量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倩而宝卫生用品厂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251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114元,由广东雷尼亚测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受理费300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5055元,由广东雷尼亚测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倩而宝卫生用品厂负担28055元。广东雷尼亚测量设备有限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4元,由广东雷尼亚测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倩而宝卫生用品厂、卢焕娣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49292元(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倩而宝卫生用品厂、卢焕娣已预缴),由广东雷尼亚测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倩而宝卫生用品厂、卢焕娣负担452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0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民初10880号 | 被告 | 被告: 广东雷尼亚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倩而宝卫生用品厂撤回起诉处理 | 2020-09-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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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404民初2889号 | 被告 | 原告: 珠海市柏泉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雷尼亚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民终5142号 | 上诉人 | -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4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民初10053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雷尼亚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倩而宝卫生用品厂,L某某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1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民初10053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雷尼亚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倩而宝卫生用品厂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6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民初10053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雷尼亚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倩而宝卫生用品厂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14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民初10053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雷尼亚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倩而宝卫生用品厂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