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1)陕0124执215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1)陕0124执2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30 |
2 | 合同纠纷 | (2021)陕0124执214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1)陕0124执2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30 |
3 | 合同纠纷 | (2018)陕01执恢361号 | 其他 | - |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执恢361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 2019-10-14 |
4 | 合同纠纷 | (2019)陕0124执157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9)陕0124执15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9-27 |
5 | 合同纠纷 | (2018)陕0124民初1737号 | 被告 | 原告: 西安燕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周至县食品公司,周至县食品总公司 | 350000 | 一、周至县食品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西安燕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从1997年1月至2005年6月的利息,利息按照月息9.2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至县食品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17 |
6 | 其他 | (2018)陕01执异395号 | 被执行人 | - | -- | 变更申请人H某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8-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