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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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2053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山一品永珍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中山一品永珍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4元,减半收取2452元,诉讼保全费1721元,合共4173元(原告中山一品永珍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一品永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9-0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20539号之二 | 申请人 | - | 240290.77 |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2053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40290.77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9-0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16568号 | 申请人 | - | 834628.93 |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文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彭建勇名下价值相当于834628.9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