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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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名称:广州硕海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5304382079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叠景中路82号1124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注册资本:壹仟叁佰玖拾捌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07月07日
营业期限:2014年07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批发业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的线索,我局于2017年02月20日对当事人广州硕海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于2017年02月17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书,受委托人潘秋兰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对当事人委托的受委托人潘秋兰的询问笔录;
证据四: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2017年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0201702050000190-0000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愿意接受处罚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责令改正,罚款 | 10000 | 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7-03-02 | 穗海工商处字〔2017〕14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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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9-10-25 | 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依法办理注销的,由系统自动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20-03-04 | 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2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2015年度报告,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更多 | 2016-07-04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 | 因未按规定公示2015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已按规定公示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拟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17-03-10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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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5202003040114 | 通知书 | 注销登记 | 2014-07-07 | 2099-12-31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05201704140131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