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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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京0105民初26897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飞天龙腾商贸中心 被告: 北京晨飞龙跃商贸有限公司 | 295260 | 一、确认原告北京飞天龙腾商贸中心与被告北京晨飞龙跃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4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晨飞龙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飞天龙腾商贸中心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11日期间的租金76753元;
三、被告北京晨飞龙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飞天龙腾商贸中心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11月2日期间的使用费218507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飞天龙腾商贸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3元,由原告北京飞天龙腾商贸中心负担357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晨飞龙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7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