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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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403民初25号 | 被告 | 原告: 三明市宏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Q某某,福建宇辰地产有限公司,谢贤禄 | 82915 | 一、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明市宏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2915元。
二、L某某应支付三明市宏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与第一项一并支付。
三、Q某某、福建宇辰地产有限公司对L某某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三明市宏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86元,由三明市宏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6元,L某某、Q某某、福建宇辰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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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闽0481民初975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宇辰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23-08-11 | |
2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宇辰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23-04-07 | |
3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9)闽04民终1522号 | 第三人 | -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09 | |
4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8)闽0427民初1434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 被告: X某某 |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 2019-07-11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4民终1196号 | 上诉人 | -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