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杨文辉
913717250921996939
100万元人民币
-
郓城县张营镇政府驻地
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电力业务许可证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4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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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4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新01执424号
2022-07-14
(2021)新01民初192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新01执423号
2022-07-14
(2021)新01民初190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新01执425号
2022-07-14
(2021)新01民初189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新01执306号
2022-05-09
(2021)新01民初191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新01执42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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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2
--
(2022)新01执42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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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3
--
(2022)新01执42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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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4
--
(2022)新01执30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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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5
其他
(2022)鲁17执429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20)沪仲案字第173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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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6
合同纠纷
(2021)新01民初192号
被告
原告: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
1420970
一、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加速到期租金合计676284403.25元以及留购价款1000元;并自租金加速到期日2021年9月27日起,以未付租金676284403.25元、留购价款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逾期支付违约金1418970元(以未缴纳保证金20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算至2021年9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 三、上述款项付清前,涉案《回租租赁合同》附件一中《租赁物清单》项下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四、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可就登记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动产)清单]与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所有; 五、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对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六、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出质的光伏电站在2017年12月13日至2027年12月14日内发生的电站收费权益就监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镍都支行,账号:×××)内的全部款项及以该电站收费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如超过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数额,超出部分归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八、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4831.79元(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金昌中新能公司、上海谷欣公司、青岛谷欣公司、明大光伏公司、巨野英电公司、微山中广公司、熠峰光能公司、彭庄中广公司、泰安朗瓦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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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7
合同纠纷
(2021)新01民初189号
被告
原告: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
939875132.48
一、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加速到期租金469697158.74元以及留购价款1000元;并自租金加速到期日2021年9月27日起,以未付租金469697158.74元、留购价款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逾期支付违约金478815元(以未缴纳保证金68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算至2021年9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 三、上述款项付清前,涉案《回租租赁合同》附件一中《租赁物清单》项下租赁物归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四、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可就登记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动产)清单]与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所有; 五、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对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六、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出质的中新能西坡100MV光伏电站在2018年9月20日至2028年9月19日发生的电站收费权益就监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款项及以该电站收费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如超过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数额,超出部分归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八、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6705.3元(长城国兴公司已预交),由中新能电力公司、谷欣资产公司、谷欣新能源公司、明大光伏公司、英电新能源公司、微山新能源公司、熠峰光能公司、彭庄新能源公司、朗瓦新能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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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8
合同纠纷
(2021)新01民初190号
被告
原告: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
1994150
一、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加速到期租金合计774110569.8元以及留购价款1000元;并自租金加速到期日2021年9月27日起,以未付租金774110569.8元、留购价款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逾期支付违约金1992150元(以未缴纳保证金28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算至2021年9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 三、上述款项付清前,涉案《回租租赁合同》附件一中《租赁物清单》项下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四、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可就《抵押合同》项下租赁物与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所有(详见抵押物清单); 五、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对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六、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出质的光伏电站在2017年12月15日至2030年12月5日内发生的电站收费权益就监管账户(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账号:×××)内的全部款项及以该电站收费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如超过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数额,超出部分归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八、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9889.3元(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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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9
合同纠纷
(2021)新01民初191号
被告
原告: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
645080
一、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加速到期租金合计247012699.71元以及留购价款1000元;并自租金加速到期日2021年9月27日起,以未付租金247012699.71元、留购价款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逾期支付违约金643080元(以未缴纳保证金9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算至2021年9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 三、上述款项付清前,涉案《回租租赁合同》附件一中《租赁物清单》项下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四、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可就《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与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详见租赁物清单); 五、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对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六、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质的光伏电站在2017年11月17日至2030年10月5日内发生的电站收费权益就监管账户(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账号:×××)内的全部款项及以该电站收费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如超过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数额,超出部分归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八、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071.88元(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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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10
其他
(2021)沪74执22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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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4-04-29
2
送达公告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4-04-29
3
送达公告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4-04-29
4
送达公告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4-04-29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3-10-12

开庭公告 3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沪74民初677号
被告
原告: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4-01-31
2
--
(2023)沪74民初678号
被告
原告: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4-01-31
3
--
(2023)沪74民初676号
被告
原告: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4-01-31
4
--
(2023)沪74民初675号
被告
原告: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4-01-31
5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3)沪74民初676号
被告
原告: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3-12-18
6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3)沪74民初674号
被告
原告: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3-12-18
7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3)沪74民初677号
被告
原告: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3-12-18
8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3)沪74民初676号
被告
原告: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3-12-18
9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3)沪74民初675号
被告
原告: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3-12-18
10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3)沪74民初674号
被告
原告: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谷欣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微山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郓城彭庄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泰安朗瓦能源有限公司,巨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3-12-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