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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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云05民终389号 | 被告 | - | 2226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0.00元,由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4-08 |
2 | 合同纠纷 | (2020)云05民终109号 | 上诉人 | - | 522000 | 一、撤销施甸县人民法院(2019)云052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X某某剩余工程款52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00元,均由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4-08 |
3 | 合同纠纷 | (2019)云0521民初95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施甸发电有限公司 | 222989 | 一、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222989元,以及自2017年12月24日起至该工程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645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23 |
4 | 合同纠纷 | (2019)云0521民初783号 | 被告 | 被告: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施甸发电有限公司 | 522000 | 由被告三峡新能源施甸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欠付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代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席X某某剩余工程款522000元,以及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剩余工程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02 |
5 | 其他 | (2017)云0521民初384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T某某,L某某 被告: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施甸发电有限公司 | 258616 | 准许原告S某某、T某某、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9.24元,予以免收。 ...更多 | 2017-06-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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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019)云0521民初78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施甸发电有限公司 | 施甸县人民法院 | 2019-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