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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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事实: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进行2018-12-01至2018-12-31印花税(购销合同)纳税申报。经我局2019年1月22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大沙税兴限改〔2019〕757号)对你单位进行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直到2019年9月6日来我局接受处理。1.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相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陈述书》,该证据证明了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期限进行2018-12-01至2018-12-31的印花税(购销合同)纳税申报的行为。2.处罚法律适用及行为定性: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规定,你;税务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三十四条(五)在限期届满一百八十日内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进行2018-12-01至2018-12-31印花税(购销合同)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更多 | 罚款 | 2000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沙河口区税务局兴工税务所 | 2019-09-09 | 大沙税兴罚〔2019〕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