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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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云2331执14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8-1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云2323执478号 | 申请人 | - | -- |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8)云2323执4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4-0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云2323民初414号 | 原告 | 原告: 云南牟定天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绵阳市林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32000 | 一、解除原告云南牟定天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林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7日签订的《供销合同》;
二、由被告绵阳市林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云南牟定天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设备款72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元;
三、被告绵阳市林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到原告云南牟定天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由被告绵阳市林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法律文书生效后10日内自行拆除搬走。
诉讼费1670元,由原告云南牟定天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19.74元(已付),由被告绵阳市林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450.26元(款限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与设备款、违约金一并内交付本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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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京73行初18888号 | 原告 | 原告: 云南牟定天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12-2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云2331民初1763号 | 原告 | 原告: 牟定县石羊天和食品有限公司,云南牟定天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 禄丰市人民法院 | 2020-11-04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云南牟定天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绵阳市林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牟定县人民法院 | 2018-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