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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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 50000 | 国家外汇管理局永康市支局 | 2019-05-21 | 永外管罚〔2019〕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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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784民初15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被告: 永康市象珠镇硕泰塑料制品厂,W某某,F某某 | 6832922.22 | 一、由被告永康市象珠镇硕泰塑料制品厂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792922.22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23年10月20日的利息、罚处计98137.16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5.6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对被告W某某、F某某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街道西悦文苑。北苑2幢2单元1501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22)永康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404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象珠镇硕泰塑料制品厂、W某某、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线上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4-01-29 |
2 | -- | (2023)浙0784民初2855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被告: H某某,H某某,永康中梁宝龙置业有限公司 | 1992150.63 | 1、由被告H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992150.6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22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5.135%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止,罚息从2023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7.70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70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对被告H某某、H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百悦文苑中苑8幢302室的不动产(浙(2019)永康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879号、浙(2019)永康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880号)变价后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永康中梁宝龙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H某某、H某某、永康中梁宝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8-26 |
3 | -- | (2023)浙0784民初42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被告: L某某,Z某某,永康市风后工贸有限公司 | 700000 | 一、由被告L某某、永康市风后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4%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从2023年1月1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23年4月4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0.71元;罚息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借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Z某某在继承Z某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对Z某某、L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浙XXX号;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永康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不动产变价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L某某、Z某某、永康市风后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368元,由被告L某某、永康市风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Z某某在继承Z某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5-11 |
4 | -- | (2023)浙0784执1024号 | 申请人 | - | 94511821.31 | 一、被执行人J某某、H某某在(2023)浙0784执1024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J某某、H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4511821.31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3-20 |
5 | 合同纠纷 | (2022)浙0784执1172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2-07-27 |
6 | 合同纠纷 | (2021)浙0784民初693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被告: 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浙勇,H某某,W某某 | 344511821.31 | 由被告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浙勇、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借款本息人民币94511821.31元(其中借款本金90000000元、利息算至2020年12月2日止为4511821.31元)(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从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获得清偿的部分)在人民币25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359元,由被告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浙勇、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7-13 |
7 | 合同纠纷 | (2021)浙0784执4305号之四 | 申请人 | - | 1090025.8 | 一、被执行人J某某在(2021)浙0784执4305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J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90025.8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5-23 |
8 | 合同纠纷 | (2021)浙0784执421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90000000 | 一、被执行人Y某某在(2021)浙0784执4216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Y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4-08 |
9 | 合同纠纷 | (2021)浙0784民初675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被告: L某某 | 19689.87 | 一、由被告L某某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9689.8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2年3月1日止的利息为380.1元、复利为59.38元;从2022年3月2日起罚息以本金19689.87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80.1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对被告L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东城北苑小区2幢2单元601室的不动产(他项权证:房他证字第0000936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永国用(2014)第1920号,房权证号:永康市房权证东城字第XXXX号)就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元(预收45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2 |
10 | 合同纠纷 | (2021)浙0784民初747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被告: X某某 | 1236459.96 | 一、由被告X某某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1211892.82元并支付利息24567.14元、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211892.82元为基数,复利以24567.14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725%从2021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对被告X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东城丽州中路39号2单元609室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20)永康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872号;不动产权证号:浙(2020)永康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42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1-1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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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信用卡纠纷 | X某某、W某某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9-08-21 | |
2 | 民事案件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重庆彬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奔宝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18-08-20 | |
3 | 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重庆彬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奔宝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18-05-03 | |
4 | 人民法院公告 | 民间借贷纠纷 | C某某、C某某 |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4-10-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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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784民初219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被告: 浙江永建铝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4-05-17 | |
2 | -- | (2024)浙0784民初179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被告: C某某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4-04-24 | |
3 | -- | (2024)浙0784民诉前调3832号 | 申请人 | -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4-04-19 | |
4 | -- | (2024)浙0784民初15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被告: 永康市象珠镇硕泰塑料制品厂,W某某,F某某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4-01-19 | |
5 | 信用卡纠纷 | (2023)浙0784民再16号 | 原告 | -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3-10-26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7民终3431号 | 被上诉人 | -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26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784民初2855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被告: H某某,H某某,永康中梁宝龙置业有限公司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3-07-24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784民初118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被告: Z某某,H某某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3-06-07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784民初42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被告: L某某,Z某某,永康市风后工贸有限公司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3-05-10 | |
10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3)浙0784民初73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被告: 三锋集团有限公司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3-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