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稷山洗煤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
贾晓雄
91140824MA0KMGU50M
--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西社镇清水庄村东(原永祥焦化厂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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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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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其他
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4-12
稷市监西罚〔2022〕30号
2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使用优质煤炭”,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冶金用煤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为No:S2021c3206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冶金用煤为不合格产品。 2、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证明当事人已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3、负责人贾晓雄身份证、当事人赵晓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资格合法性。 4、2021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5、2021年11月3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 销售不合格冶金用煤的事实。 6、2022年1月10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不合格冶金用煤的事实。 7、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9张煤票复印件一份、《煤炭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冶金用煤的具体事实。 8、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焦炭分析报告单一份、入炉精煤配比报告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公司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合规性。 9、富县德馨煤矿《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9张过磅单复印件一份,原煤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原煤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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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4-12
稷市监西罚〔2022〕29号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稷山税一局)许准字﹝2019﹞第(1000203)号
新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稷山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稷山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关于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稷山洗煤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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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稷山县税务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晋0824执保192号
其他
-
--
该保全案件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2021-03-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晋0824民初2259号之一
申请人
-
--
解除对J某某所有的晋M3359F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担保人L某某所有的晋L919E0魏派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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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晋0824民初2259号
原告
原告:
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稷山洗煤分公司
被告:
富县德馨煤矿
1899178
被告富县德馨煤矿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稷山洗煤分公司预付煤款189917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被告富县德馨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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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4
其他
(2020)晋0824执保548号
其他
-
--
该保全案件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2020-11-0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晋0824民初2259号
申请人
-
2100000
查封被申请人富县德馨煤矿价值210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以实施保全措施时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起始之日为准); 查封J某某所有的晋M3359F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担保人L某某所有的晋L919E0魏派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以实施保全措施时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起始之日为准)。 本届查封期满前七日内,申请人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稷山洗煤分公司需继续查封的,应当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在查封期间内,若案件执行终结,本次查封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稷山洗煤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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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晋0824民初2259号
原告
原告:
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稷山洗煤分公司
被告:
富县德馨煤矿
稷山县人民法院
2020-1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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