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责令改正,罚款10000元 | 10000 | 武汉市江夏区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8-10-11 | (江夏)安质监罚〔2018〕0201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8)鄂0115执2041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2-26 |
2 | 合同纠纷 | (2018)鄂01民终5105号 | 被上诉人 | - | 164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武汉佳华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7-16 |
3 | 合同纠纷 | (2016)鄂0115民初2647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星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79009.3 | 一、由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星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79009.3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到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星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武汉星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元,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880元,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10-27 |
4 | 合同纠纷 | (2014)鄂江夏执字第00655号 | 申请人 | - | 69727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972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10-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合同纠纷 | (2018)鄂0115民初1615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星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兴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2018-05-10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鄂0115民初296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星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汉佳华饲料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2018-01-26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鄂0115民初2647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星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2016-09-22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鄂0115民初2647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星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2016-09-08 | |
5 | 合同纠纷 | (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66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新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星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2014-09-23 | |
6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4)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25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星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汉佳华饲料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2014-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