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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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2017-09-22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绿园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11-24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绿园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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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吉0106民初243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惠融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常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257558.84 | 一、被告吉林常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惠融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服务费257558.84元;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惠融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4元,减半收取计27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吉林常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02-21 |
2 | 其他 | (2022)吉0106民初4455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惠融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长春市骏程医药有限公司 | -- | 准许吉林省惠融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18元由原告承担。 ...更多 | 2022-11-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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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吉01民终2759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长发众创金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惠融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13 | |
2 | 合同纠纷 | (2023)吉01民终2759号 | 被上诉人 | -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13 | |
3 | 合同纠纷 | (2023)吉01民终2759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长发众创金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惠融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5 | |
4 | 合同纠纷 | (2023)吉01民终2759号 | 被上诉人 | -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