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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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501201215662136462 | 湖林地许长[2020]82号 | 南太湖老虎洞村办公室南侧地块,南太湖老虎洞村张家村4号地块 | 2020-12-15 | 2099-12-31 | 浙江省林业局 | |
2 | 330522201202639169869 | 审查意见 | 南太湖老虎洞村办公室南侧地块,南太湖老虎洞村张家村4号地块 | 2020-12-10 | 2099-12-31 | 浙江省林业局 | |
3 | 330522191025514531212 | 审查意见 | 长兴县2019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南太湖石泉村公路局西侧地块、南太湖东平台和良西侧地块、南太湖石泉村精品村13号地块、南太湖石泉村精品村14号地块、南太湖石泉村精品村15号地块、南太湖东平台创智路东侧1号地块、南太湖陈家浜村2019-3号地块、南太湖东平台创智路东侧2号地块 ...更多 | 2019-10-25 | 2099-12-31 | 浙江省林业局 | |
4 | 330501200529322677488 | 湖林地许长[2020]19号 | 南太湖2020年老虎洞村张家村1号、2号、3号地块等批次用地 | 2020-05-29 | 2099-12-31 | 浙江省林业局 | |
5 | 330522200527222572157 | 审查意见 | 南太湖2020年老虎洞村张家村1号、2号、3号地块等批次用地 | 2020-05-29 | 2099-12-31 | 浙江省林业局 | |
6 | 330000191106514826560 | 浙林地许长[2019]253号 | 长兴县2019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南太湖石泉村公路局西侧地块、南太湖东平台和良西侧地块、南太湖石泉 ...更多 | 2019-11-11 | 2099-12-31 | 浙江省林业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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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浙05行终10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03-18 |
2 | 其他 | (2020)浙0503行初5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长兴县李家巷镇人民政府 | -- | 驳回原告X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30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浙0522民初2727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L某某,Y某某,L某某 被告: 长兴县李家巷镇人民政府,长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兴李家巷奔腾汽车修理厂,长兴华星钢构有限公司 | 101750 | 准许原告L某某、Y某某、L某某撤回对被告长兴县李家巷镇人民政府、长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兴李家巷奔腾汽车修理厂、长兴华星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Y某某、L某某承担。 ...更多 | 2017-02-21 |
4 | 其他 | (2016)浙05行终174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长兴奔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行初42号行政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6-12-22 |
5 | 其他 | (2016)浙0502行初42号 | 被告 | 原告: 长兴奔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兴县李家巷镇人民政府 | 10000 | 驳回原告长兴奔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兴奔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08 |
6 | 其他 | (2015)湖德行初字第206号 | 被告 | 原告: 长兴奔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兴县李家巷镇人民政府 | 10000 | 一、撤销被告长兴县李家乡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内容》;
二、责令被告长兴县李家乡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兴县李家乡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州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户名:湖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03001040019121352001)。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1-27 |
7 | 其他 | (2015)浙湖行终字第12号 | 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长兴县李家巷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2-04 |
8 | 其他 | (2014)湖浔行初字第43号 | 被告 | 原告: 长兴奔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兴县李家巷镇人民政府 | 10000 | 一、撤销被告长兴县李家巷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1日对原告长兴奔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复函》。
二、责令被告长兴县李家巷镇人民政府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依法公开被告与浙江慧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104国道企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兴县李家巷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1-28 |
9 | 其他 | (2014)浙湖行终字第29号 | 上诉人 | - | 10000 | 一、准许上诉人长兴县李家巷镇人民政府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长兴奔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三、撤销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4)湖浔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兴县李家巷镇人民政府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长兴奔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4-09-26 |
10 | 其他 | (2014)湖浔行初字第18号 | 被告 | 原告: 长兴奔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兴县李家巷镇人民政府 | 10000 | 撤销被告长兴县李家巷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1日对原告长兴奔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复函》,责令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依法公开原告在"104国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及重点项目建设"中应该得到的补偿项目、数额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兴县李家巷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7-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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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2019)浙0503行初167号 | 被告 | 原告: 长兴顺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长兴县李家巷镇人民政府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9-12-04 | |
2 | 其他 | 2017行终89号 | 被上诉人 | - |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