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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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更多 | 责令、警告、罚款5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 | 52000 |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8 | 博市监处字〔2020〕18号 | |
2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可确定金额:0.135(万元);罚款:7.0(万元) | -- |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7 | 博市监处字〔2019〕4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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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1322000101991 | -- | 生产、销售:药食同源食品、固体饮料、液体饮料。**〓 | -- | 2099-12-31 |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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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粤5103民初101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博罗县华南保健品厂,L某某 | 613731 | 一、被告博罗县华南保健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C某某货款613731元及该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二、被告L某某对被告博罗县华南保健品厂上述债务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0元,由被告博罗县华南保健品厂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不同意垫付,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博罗县华南保健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