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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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9)川18民终289号 | 第三人 | - | 128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6元,由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4-26 |
2 | -- | (2018)川1803民初1387号 | 第三人 | 原告: D某某 被告: 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16336.13 | 一、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D某某工程质量保证金116336.13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元,由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38元原告D某某已预交,可在判决生效后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16 |
3 | -- | (2017)川1803民初528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四川省雅安监狱 | 593793.87 | 一、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工程欠款593793.87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8元及诉讼保全费3924元,合计14532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1800元,由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28 |
4 | -- | (2015)雨城民初字第1124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省雅安监狱 被告: W某某 | 3703.33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的雅安市雨城区县前街115号(现168号)1幢1楼三间商铺返还原告四川省雅安监狱,并撤出其在商铺内的设备、设施;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省雅安监狱支付2015年1月起至2015年4月止门面使用费3703.33元,并结清其实际使用该门面期间应支付的水电等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将该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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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7)川1803民初528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四川省雅安监狱 | 名山县人民法院 | 2017-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