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王军
91440300093525606Q
5000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园华润城大冲商务中心1号楼29楼290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8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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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2-07-13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
--
--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粤1972执860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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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2
其他
(2018)粤0305执714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9-08-23
3
其他
(2019)粤0305执288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19-08-15
4
票据纠纷
(2019)粤19民终4189号
被上诉人
-
1000000
准许上诉人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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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5
票据纠纷
(2018)粤1972民初87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
1000000
一、被告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日支付票据号码为*-*-*-*16102105797313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1000000元、利息(以票据金额1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前述票据金额之日止)给原告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二、被告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判项一的债务向原告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93.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893.71元,由原告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3.71元,由被告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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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6
票据纠纷
(2017)粤0305民初20745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托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800000
一、被告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80万元; 二、被告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票款全额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计至2017年11月8日,及以票款余额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计至付清票据款之日止,上述利息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托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被告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的支付款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43.98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8843.98元,由被告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托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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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7
申请保全案件
(2017)粤1972财保286号
被申请人
-
1000000
冻结被申请人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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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8
其他
(2017)粤0305执保821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托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
冻结被告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托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04886.3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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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2017)粤0305民初20745号
其他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05-31
2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2017)粤0305民初20745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托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03-09
3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2017)粤0305民初20745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托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02-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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