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吴一夫
914419007304502149
32687万港币
-
东莞市大朗镇石厦村工业区信易路9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荣誉奖项1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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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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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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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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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6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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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6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1-16-0030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厂区6号立体仓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1-05-31
2099-12-31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
2020-16-0043(作废)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厂区5号立体仓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0-12-11
2099-12-31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3
2020-16-0043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厂区5号立体仓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0-12-11
2099-12-31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4
2020-16-0044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厂区6号电房、垃圾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0-12-11
2099-12-31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5
2003-16-10005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厂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3-05-19
2099-12-31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
6
东市监特登准字﹝2020﹞Z33996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H106777,在用
2020-12-02
2099-12-3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03-16-10007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干部宿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3-05-19
2099-12-31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
8
2017-16-1001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厂区1号厂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8-12-12
2099-12-31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9
东环建﹝2024﹞2126号
新标准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合并及改扩建建设项目
{ "fileName": "签章_东环建〔2024〕2126号关于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合并及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type": "zzFile", "fileId": "f1e95a6f75b142e3b4114092fb9f5afc" }
2024-04-24
2099-12-31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10
东市监特登准字﹝2021﹞Z18490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FDZN30-31592,在用
2021-06-05
2099-12-3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2执4031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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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0)粤1973民初18985号
原告
原告: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国腾自动化精密配件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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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3
申请保全案件
(2020)粤1973财保3322号
申请人
-
500105.98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国腾自动化精密配件有限公司价值500105.9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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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3)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400号
原告
原告: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达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85300
限被告东莞市达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3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为1932元,由被告东莞市达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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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3)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173号
原告
原告: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腾鸿电工有限公司
76000
限被告东莞腾鸿电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原告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货款7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承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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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8
6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
-
25300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0530159179.7、名称为“转轮除湿机(SD)”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三、中山市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四、驳回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以上共计12120元,由上诉人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120元,被上诉人中山市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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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5
7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0)中中法民三终字第30号
被上诉人
-
366667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中一法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中一法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产品上及其使用的信笺、报价单和一切宣传资料上使用与东莞信易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与之相近似的标识。如果中山市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共计1462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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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5
8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8号
被上诉人
-
250000
中山台达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东莞信易承担。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相比,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不相似,不构成侵权。2、一审判决赔偿过高,应予降低。被上诉人东莞信易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中山台达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其它厂家生产的除湿机、干燥机,证明本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属常规设计;2、ZL20093007875848.0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上诉人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享有专利权。被上诉人东莞信易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上诉人提交的其它厂家生产的除湿机、干燥机与本案专利存在明显的不同;2、上诉人提交的ZL20093007875848.0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是2009年4月30日,明显晚于本案专利,上诉人的行为仍构成侵权。还查明,2009年4月8日,东莞信易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中山台达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东莞信易转轮除湿机(SD)专利(专利号为ZL200530159179.7)的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以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等。2、中山台达立即将在网络上刊登的侵权产品的图片下刊;3、中山台达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由中山台达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涉案专利号为ZL200530159179.7外观设计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该专利权应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相同产品。将被控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比,两者相同之处包括:两者均呈长方体,操作面板均置于正面,正面的左右两棱角均有倾斜度,通风网均置于左、右面的上下部分,排气扇也分别均置于左右两面的右上角与左上角,中间均有拉手,进出水管均置于后面。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是一扇门,形成一整体,有一个凸出的拉手。被控侵权产品有两扇门,有两个拉手,中间有一条横线;本专利的主电源开关置于正面,被控侵权产品主电源开关置于侧面;本专利正面上下两棱角没有倾斜度,被控侵权产品上下两棱角有倾斜度。被控侵权产品的后视图比本专利多一个排风管,被控侵权产品左右两侧是四条通风扇,本专利是三条通风扇。本案中,涉案产品易于看到的部分是正面、两侧面,后面属于不易看到的部分,通常不易看到的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即两者后视图的区别点可以忽略。从两者在正面及侧面显示的区别点分析,仅在于主电源开关的位置变化、棱角倾斜度的不同以及通风扇是三条还是四条的区别,很显然,这些区别点相对于转轮除湿机整体而言,仅为局部细微的设计变化,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不大,不足以对整体视觉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应认定近似。上诉人中山台达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生产与本案专利相似的被控侵权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上诉人提交的其它厂家生产的除湿机、干燥机因与本案专利存在不同,且与被控侵权产品也不同,上诉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上诉人提交的ZL20093007875848.0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是2009年4月30日,晚于本案专利申请日2005年12月31日,其以在后的外观设计专利抗辩其不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损失方面。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者被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数额,原审法院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酌情赔偿5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赔偿过高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上诉人中山台达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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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4
9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33号
原告
原告: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台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266667
驳回东莞信易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3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均由东莞信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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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9
10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4)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111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
驳回Z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413民初2989号
原告
原告: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0)粤1973民初18985号
原告
原告: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国腾自动化精密配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0-11-28
3
其他
(2014)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111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4-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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