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木方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注销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玉水
91110105MA00E3PK4K
3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6号院2号楼2层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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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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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京03民终62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00元,由北京水木方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300元(已交纳),由北京易事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2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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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2
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42524号
原告
被告:
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
1287743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水木方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易事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易事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水木方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的租金九万四千三百一十六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水木方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易事达投资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租金三十九万六千二百四十四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易事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水木方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二十九万七千一百八十三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易事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水木方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损失五十万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水木方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易事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水木方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400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易事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7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水木方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易事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已交纳)。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易事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水木方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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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京03民终624号
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