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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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赣10民终166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2元,由Z某某负担3382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分公司负担391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乐安县分公司负担39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31 |
2 | 其他 | (2021)赣1025民初5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分公司,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乐安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乐安县分公司,D某某 | -- |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乐安县分公司、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Z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8047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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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乐安县分公司的起诉;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乐安县分公司、D某某负担348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320元。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应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29 |
3 | 其他 | (2021)赣1025民初5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分公司,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乐安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乐安县分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21-05-06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赣10民终1030号 | 被告 | - | 1048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7元,由D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1-27 |
5 | 其他 | (2018)赣1002行初235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 被告: 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000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账号:35×××29,款项:上诉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11-27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赣1025民初56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D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L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L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分公司,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乐安县分公司 | 504200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赔偿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0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赔偿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14365.24元;
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赔偿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2425.13元;
四、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赔偿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4850.27元;
五、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赔偿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485.03元;
六、L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乐安县分公司、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乐安县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2元,由D某某承担3536.8元、L某某承担3536.8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分公司承担17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