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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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康市惠达工贸有限公司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案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永康市西城金桂南路11号的永康市惠达工贸有限公司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永康市惠达工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户名:永康市财务局财政存款专户,账号:330016772350500076611108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12月18日。 ...更多 | 5000 | 永康市市公安局 | 2019-12-18 | 永(消)行罚决字〔2019〕0222号 | |
2 | 永康市惠达工贸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永康市西城金桂南路11号的永康市惠达工贸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永康市惠达工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户名:永康市财务局财政存款专户,账号:330016772350500076611108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12月18日。 ...更多 | 5000 | 永康市市公安局 | 2019-12-18 | 永(消)行罚决字〔2019〕022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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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702执恢105号 | 申请人 | - |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702执恢105号案件执行完毕 | 2021-02-0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702执4953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0)浙0702执49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1-1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702民初56号 | 原告 | 原告: 永康市惠达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泰金车业有限公司 | 22314 | 被告浙江泰金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永康市惠达工贸有限公司焊丝货款21900元,并赔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依法减半收取174元,诉讼保全费240元,合计款4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泰金车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3-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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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702民初56号 | 原告 | 原告: 永康市惠达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泰金车业有限公司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02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702民初56号 | 原告 | 原告: 永康市惠达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泰金车业有限公司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