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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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规定将李树文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对永康市德邻美铝业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00元; | 50000 | 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 2022-09-22 | 永卫职罚〔2022〕5号 | |
2 | -- | 2021年3月12日10时4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永康市长安中路执法检查时发现,永康市德邻美铝业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人员胡华斌驾驶浙G5R6P0轻型栏板货车,从永康市花川化工市场运载三桶乙醇酒精(每桶160千克,共480千克)到永康市古山镇德邻美铝业有限公司,驾驶人员胡华斌未能出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营运证。经调查核实,乙醇酒精属于危险货物,永康市德邻美铝业有限公司未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其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更多 | 30000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2021-03-18 | 金运政罚〔2021〕581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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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784民诉前调4842号 | 被申请人 | -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4-05-2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784民初3762号 | 原告 | 原告: 永康市德邻美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左口云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左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3-09-12 | |
3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3)浙0784民诉前调4192号 | 被申请人 | -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3-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