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陈启云
91321182321291806Q
500万元人民币
-
镇江市扬中市油坊镇先锋创业园创业路2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7条,开庭公告6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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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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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豫1202执2142号
2021-12-28
(2021)豫1202民初2071号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2)苏11民终66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80元,由H某某、L某某、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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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202民初2071号
被告
原告:
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
48000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被告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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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3
追偿权纠纷
(2021)苏1182民初1944号
被告
原告:
扬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星辰钻石新材料有限公司,何尔富,H某某,L某某,C某某,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陈启云
3535000
一、被告镇江星辰钻石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53.5万元及利息(以18.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以2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H某某、H某某、L某某、C某某、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星辰钻石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C某某对被告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03元,由原告负担2431元,被告负担1727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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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4
其他
(2019)苏1182民初4542号
申请人
-
--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余江县博纳硅电子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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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182民初4542号
原告
原告:
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余江县博纳硅电子有限公司
364150
被告江西余江县博纳硅电子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货款3641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1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8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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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182民初4527号
原告
原告:
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1500
被告张家港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货款31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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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1182执198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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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22)苏11民终66号
被告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202民初2071号
被告
原告:
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21-08-24
3
追偿权纠纷
(2021)苏1182民初1944号
被告
原告:
扬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星辰钻石新材料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L某某,C某某,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C某某
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
2021-06-0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182民初4542号
原告
原告:
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余江县博纳硅电子有限公司
扬中市人民法院
2019-12-2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182民初4527号
原告
原告:
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扬中市人民法院
2019-12-2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1182民初1822号
原告
原告:
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
2018-06-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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