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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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11闽F002000﹝2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 2022-09-09 | 2099-12-31 |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车11闽F002001﹝2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 2022-09-09 | 2099-12-31 |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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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宁01执430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4-21 |
2 | 票据纠纷 | (2019)宁01民初3105号 | 原告 | 原告: 龙岩市中林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德亿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 | 500000 |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德亿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龙岩市中林工业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德亿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0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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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票据纠纷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德亿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