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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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规经营,产品不合格 | -- | 40500 | 白银市市场监管局 | 2023-06-12 | 白市监罚202359号 | |
2 | 2022年3月2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乌鸡鸡精《检验报告》(编号为No:SP-GC2022-0202),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T4789.3-2003。执法人员杨冠中、马玉梅、李梅香依法向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定代表人王希军现场签字签收,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在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品库房调查,对该批次乌鸡鸡精报请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给予查封(查封于该公司成品库房不合格区),现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会市监强制{2022]6号)。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及2022年1月份《生产记录》复印件。2022年3月29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对白银市香百鲜调味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调味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乌鸡鸡精是2022年1月7生产加工的,净含量454g/袋,保质期18个月,执行标准SB/T10371,保存方法置阴凉干燥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乌鸡鸡精生产量为100袋,其中抽检用去4袋,其余96袋(4箱×20袋+16袋)因疫情影响,均置放于成品库房而未发货。法定代表人陈述,该公司目前处于半生产状态,乌鸡鸡精的年生产量在30箱左右,其生产加工的基本流程是把适量味精、鸡肉粉、呈味核苷酸二钠、白糖、淀粉、大米、葱蒜、鸡蛋等混合粉碎,搅拌均匀后制粒,然后放置于80°C恒温下烘干1.5小时,成品装袋即可。该公司自成立以来,鸡精属常规生产产品,且每年都会在公司成品库房或者零售商处被抽样检测,自生产以来乌鸡鸡精还未检测出不合格情况,员工进出生产车间都落实换衣服鞋帽,换衣间的消毒措施都在正常运转,其分析该批次乌鸡鸡精大肠菌群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在鸡蛋的使用过程中,蛋壳未清洗干净所致。抽检不合格乌鸡鸡精生产成本在10.5元/袋左右,批发价11元/袋,抽检费用是按零售价18元/袋付费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100元(11元/袋×100袋),违法所得72元(18元/袋×4袋) ...更多 | 1、没收会市监强制[2022]6号查封的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罚没合计30072元) ...更多 | 30000 |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5-31 | 会市监处罚〔2022〕28号 | |
3 | 2021年9月30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平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2021年9月22日出具的编号为A21FZ00758号《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2021年8月18日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人员在庄浪县岸岸食品店抽检的20210623批次的香百鲜牌扁豆淀粉(生产厂商: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规格:400g/袋),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8;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0月13日当事人向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了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现查明,2021年6月23日当事人共生产香百鲜牌扁豆淀粉28箱(规格:25袋/箱、400g/袋),随后分3批分别向庄浪县满信调料销售了20箱,向庄浪县南湖李保民销售了3箱,向会宁县王向军销售了5箱,销售价87元/箱,共获取货款2436元;2021年8月3日共生产香百鲜牌扁豆淀粉3箱(规格:25袋/箱、400g/袋),现存放于当事人库房内(已被执法人员责令下架封存待进一步处置)。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启动了食品召回程序,由于该批次的扁豆淀粉已被各个经销店售出,且在召回期间无消费者退货情形,故召回数量为零。经查,当事人取得的淀粉及其淀粉制品生产许可只是分装,生产工艺相对简单,仅仅是从其他淀粉食品生产企业购进大袋的成品淀粉,然后自己进行分装后加贴当事人自己的食品标签进行销售。2021年6月23日、8月3日,当事人使用了从安定区雷黎明调料店购进的扁豆淀粉(规格:25kg/袋,生产厂商:烟台松林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0年3月16日)作为原料进行了两次分装,生产了28箱20210623批次的香百鲜牌扁豆淀粉(规格:25袋/箱、400g/袋)和3箱20210803批次的香百鲜牌扁豆淀粉(规格:25袋/箱、400g/袋)。2021年10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的扁豆淀粉原料均已用完,无剩余,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也未发现当事人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食品添加剂)的情形。经调查,由于当事人未索取所购进食品原料(扁豆淀粉)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对所购进的食品原料(扁豆淀粉)进行食品安全检验,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进入了当事人的生产车间,从而造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扁豆淀粉)生产经营不合格香百鲜牌扁豆淀粉的事实,故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所得为2436元,货值金额为2697元。 ...更多 | 1.警告;2.没收不合格的扁豆淀粉75袋(规格:400g/袋),没收违法所得2436元;3.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2436元(壹万贰仟肆佰叁拾陆元)。 ...更多 | 10000 |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1-30 | 白市监处罚〔2021〕1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