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正常 长三角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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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4

裁判文书 105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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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见处罚结果
其他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我局于2018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现已查明,你单位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行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你单位2017年1-12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1表)上的“本年完成投资”填报数为10177万元,应报数为9552万元,差错额为625万元,占应报数的6.5%。以上事实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温州市统计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参与询问人员身份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立项文件、工程合同、工程支付证书、发票、浙江省统计局移交的材料等证据证明。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9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温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可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行放弃该项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温州市统计局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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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统计局
2018-09-29
温统罚决字〔2018〕3号

信用中国 2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平水政审(2015)1号
旧标准
--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
2099-01-01
水利局
2
平水政审(2017)16号
旧标准
--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
--
水利局
3
-
旧标准
--
报市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的审核
--
2099-01-01
市国土资源局
4
330326190923512591887
新标准
审查意见
鳌江镇包岙内村公益性公墓(迁)
2019-09-23
2099-12-31
浙江省林业局
5
平水政审(2017)22号
旧标准
--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
--
水利局
6
-
旧标准
--
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审批
--
2067-03-13
民政局
7
330326201602204
旧标准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变更)
--
2066-08-24
鳌江新区住建局
8
330326201702204
旧标准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变更)
--
2067-04-10
鳌江新区住建局
9
平发改鳌批〔2016〕40号
旧标准
--
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含初审)
--
2066-06-06
鳌江新区发改局
10
2017-330326-78-01-029863-000
旧标准
--
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含初审)
--
--
鳌江新区发改局

裁判文书 105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326民初108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G某某,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66235.61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保险金62258.83元; 二、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3976.78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Z某某承担2元,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承担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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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2
其他
(2020)浙0326行初40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10000
确认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3日对坐落于平阳县××镇××巷××幢××号房屋所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5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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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3
其他
(2020)浙0326行初40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10000
确认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3日对坐落于平阳县××镇××巷××幢××号房屋所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5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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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4
劳动争议
(2020)浙0326民初541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89404.75
一、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原告L某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手续; 二、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L某某提成工资19622.75元和经济赔偿金69782元,合计89404.75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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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5
合同纠纷
(2020)浙0326民初4472号
被告
原告: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鳌江四桥工程建设指挥部,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平阳县鳌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8585714.29
一、被告鳌江四桥工程建设指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航标设计、设置及维护费用合计3396945.60元; 二、驳回原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50元,由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974元,鳌江四桥工程建设指挥部负担33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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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6
其他
(2020)浙0328行赔初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X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X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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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104执6764号
被执行人
-
--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2021-01-27
8
其他
(2020)浙0326行初11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5000
一、确认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对原告X某某于平阳县××镇××村建造的一间砖墙钢棚建筑物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X某某赔偿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5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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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9
其他
(2020)浙03行终64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01-18
10
其他
(2020)浙0326行赔初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W某某
被告: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
驳回原告Z某某、W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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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所有权确认纠纷
X某某(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190号)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03-27

开庭公告 48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326行赔初5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4-05-15
2
--
(2024)浙0326行赔初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4-05-15
3
--
(2024)浙0326行赔初3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4-05-15
4
--
(2024)浙0326行赔初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4-05-15
5
--
(2023)浙03行初25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
被告:
平阳县人民政府,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9
6
--
(2024)浙0326行初1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4-04-11
7
--
(2024)浙0326行初20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4-04-08
8
--
(2024)浙0382行初24号
被告
原告:
A某某
被告: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03-28
9
--
(2024)浙0326民初108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G某某,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4-03-28
10
--
(2024)浙0382行初24号
被告
原告:
A某某
被告: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03-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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