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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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10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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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0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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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3783001247301 | -- | 经审核,安徽中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开户条件,准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 | 2099-12-31 | 中国人民银行无为县支行 | |
2 | 91340225MA2RLU8J8G | 营业执照 | 企业名称:安徽中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镇三河行政村双村自然村双村017号 法定代表人:沈冬友 注册资本:11800 企业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经营范围:房建工程、脚手架模板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城市道路照明亮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通信工程、防腐、保温、防水、防火工程施工;电线电缆、五金交电、机电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泵阀批发兼零售,门窗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维修、维护;劳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8-04-12 | 2099-12-31 | 芜湖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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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1725执41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5民初5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48800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偿清。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提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3-1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1725民初5418号 | 被告 | 原告: 郓城县龙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中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48800 | 被告安徽中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郓城县龙强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8800元及违约金(以48800元为基数,每日按照48800元的1‰计算,自2020年6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被告安徽中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1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1402民初6411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中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德州焱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文茂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20-11-10 |
4 | 其他 | (2020)鲁0812执1256号 | 被执行人 | - | 1000 | 对被执行人安徽中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000元,拘留15日 | 2020-11-02 |
5 | 其他 | (2020)鲁0812执125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0-14 |
6 | 其他 | (2020)鲁0812执保476号 | 其他 | - | -- | 终结(2020)鲁0812执保476号案件的执行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9-03 |
7 | 其他 | (2019)鲁0812民初3636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安徽中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冬友 | 396400 | 一、被告安徽中翊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T某某定金36400元及利息(以364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徽中翊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T某某经济损失3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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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沈阳安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 被告: 安徽中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 | 东明县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2 | -- | (2024)鲁1728民初68号 | 被告 | 原告: 沈阳安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 被告: H某某,安徽中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东明县人民法院 | 2024-03-07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Q某某,Z某某 被告: 安徽中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 | 郓城县人民法院 | 2022-09-05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郓城县龙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中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郓城县人民法院 | 2021-09-03 |